天津保利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9月6日,原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与你方签订《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TJ11162013006),受让位于西青区张家窝镇规划支路一以西,规划支路九以南,编号津西青(拍)2013-01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35984.3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总额19000万元,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合同约定你方应于2017年9月6日前竣工,对延期竣工的,出让合同约定你方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经我局核实,你方于2018年10月2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延期竣工时间为415天,你方应缴纳延期竣工违约金1577万元(大写:壹仟伍佰柒拾柒万元整)。(按延期415天,每延期1日按土地出让金总额0.2‰的标准计收。)
请你方接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上述违约金。(缴款地点: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联系电话:022-27912052)逾期缴纳的,我局将依法追究责任。
因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延期开/竣工缴纳违约金通知书》,现予在《天津日报》和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s://ghhzrzy.tj.gov.cn/)上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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