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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规划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4-07-09 09:40

津规资源发〔2024〕124号


市规划资源局各有农业的区分局、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健全全过程监管机制,根据国家和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制要求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设施农业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备案。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在按规定落实补充耕地前提下,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统筹利用荒草地、可开发的空闲地、废弃地等各类非耕地资源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计入项目用地面积,但仍按耕地管理;将露地果园、坑塘水面等非耕地种养殖模式升级为设施生产方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用地单位履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及时变更地类。鼓励建设装配式、框架式、可移动式辅助设施,利于退出设施种养殖后及时恢复原地类。

    (二)进一步健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审查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时审查的重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选址、用地规模、建设方案是否可行(包括用地性质、规划、林地使用、粮食生产功能区占用,生产设施规模、用途、耕作层破坏情况,辅助设施规模、用途、面积比例、耕作层破坏情况等),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土地承包、流转协议签订情况,民主程序履行情况,复垦方案是否可行,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本区域内的乡村风貌管控要求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通过召开会审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组织区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拟备案的用地信息和项目建设内容等进行审核。也可在意向阶段即正式提出备案申请前,对拟选址地块进行部门会商。区规划资源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意见存在分歧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次组织会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请示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

    (三)进一步厘清备案时部门审核职责

    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符合规划管控要求,地类是否准确,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标准,补充耕地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核。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是否属于按规定需要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土地承包、流转,民主程序履行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设施农业发展规划或农业发展导向,生产设施是否符合行业建设技术规范,辅助设施功能是否满足服务农业需要,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用地规模和结构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

    涉及林草、生态环境、水务、住建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同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应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提意见并填报协查单(见附件1)。

    (四)鼓励降低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成本

    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对农民个人使用自有承包地建设设施农业的,各区可结合工作实际,通过遥感影像生成项目用地范围坐标的方式进行备案,降低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成本。

    二、完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后上图入库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区规划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位置、用途、类型、生产期限等项目概况以及项目用地总面积和地块坐标、使用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用地破坏耕地耕作层面积和地块坐标等用地情况在自然资源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上图入库手续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书面告知不予上图入库的理由和整改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督促用地单位整改。各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要求,做到“应上图、尽上图”,确保不遗不漏,未按照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

    三、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建设过程监管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的全过程跟踪监管,特别是对备案过程中已开工建设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巡查,杜绝刚完成备案就形成违法违规用地;要发挥“田长制”作用,二、三级田长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擅自或变相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建设和其他非农经营等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要强化设施农业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做好台账、档案管理,监督用地单位按照批准方案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负责在设施农业用地投产前,审核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方案一致;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要及时提示(见附件2)并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土地复垦和土地交还。

    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土地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管,对土地复垦进行管理和验收。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设施农业建设的技术服务和政策业务指导,加强对农村承包地流转的管理,强化对农业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会同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复垦耕地的质量认定工作。

    市规划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季度卫片监测和年度卫片监测、耕地种植用途管控等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开展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专项核查,实现信息互通,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按照备案前会商协调机制的工作分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区规划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存在分歧的,应当进行会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

    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辅助设施超过用地标准建设的,由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制止,督促设施农业经营者整改恢复;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处理。对设施农业项目擅自改变农业生产用途及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类型用于其他经营的,辅助设施超过备案的建筑规模建设的,由区规划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职责及时制止、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市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全市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的,督促属地坚决纠正。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协查单

          2.设施农业用地到期复垦提示函




市规划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委

2024年7月8日

(市规划资源局联系电话:63083211;市农业农村委联系电话:6308378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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