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土地储备项目扬尘治理应急机制,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9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土地储备项目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土地储备项目包括列入原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制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以及历史上名录外单位(经市或区政府批准可实施土地整理储备工作的单位)实施的土地整理储备项目。
二、职责分工
市规划资源局利用处负责督促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分局)、局属相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工作;天津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负责组织本单位土地储备项目的防尘苫盖工作实施;各区分局作为责任主体,负责预案的组织实施,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预警
根据《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四、应急响应和响应措施
(一)对应预警级别,应急响应分为:Ⅲ级响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橙色预警)及Ⅰ级响应(红色预警)。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处置工作
督促各区组织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单位落实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停止使用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配合做好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措施。
2.Ⅱ级响应措施处置工作
督促各区组织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紧急检修作业任务的除外),并开展督查检查。
3.Ⅰ级响应措施处置工作
按照《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五、应急措施的启动
市规划资源局办公室收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立即向各区分局、局属相关单位传达相关要求。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收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立即向本单位储备地块看管单位传达相关要求,并做好记录。
各区分局收到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立即督促各区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土地储备项目尚未移交实施单位管理的,被收购单位(项目原权属单位)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任人;土地储备项目已移交实施单位管理的,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单位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任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任人应对土地储备项目裸露地面采取苫盖、洒水、硬化、固化等防尘抑尘措施。
六、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市规划资源局利用处、各区分局及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的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响应措施未有效落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七、应急响应措施的调整和解除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整预警等级或者解除预警后,市规划资源局办公室立即通知各区分局、局属相关单位调整或解除应急响应措施。市规划资源局重污染天气应急联络人员应于次日17:00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单位应急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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