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一天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0年9月2日,原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与你方签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西青合同补字(2010)62号)受让了位于中北镇东方红路以西、海光路以东,编号B2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21217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总额19025.6453万元,用途为住宅用地。根据2013年2月19日签订的补充合同(合同编号:西青合同补字2013-09号)约定你方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竣工,对延期竣工的,出让合同约定你方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经我局核实,你方于2018年6月4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延期竣工时间为520天,你方应缴纳延期竣工违约金9893.3355万元(大写:玖仟捌佰玖拾叁万叁仟叁佰伍拾伍元整)。(按延期520天,每延期1日按土地出让金总额1‰的标准计收。)请你方接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上述违约金。(缴款地点: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联系电话:27920030)逾期缴纳的,我局将依法追究责任。
因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延期开/竣工缴纳违约金通知书》,现予在《天津日报》和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s://ghhzrzy.tj.gov.cn/)上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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