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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0日,原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与你方(原名:天津市天禹伟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TJ10162012021),受让位于西青区大寺镇大寺工业园规划路四以西,编号为津西青(挂)G2011-59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42136.3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总额1878万元,用途为工业用地。合同约定贵方应于2015年6月20日前竣工,对延期竣工的,出让合同约定你方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经我局核实,截至2023年2月9日,该宗地尚未竣工,延期竣工时间为2791天,你方应缴纳延期竣工违约金5241.498万元。(大写:伍仟贰佰肆拾壹万肆仟玖佰捌拾元整)。(按延期2791天,每延期1日按土地出让金总额1‰的标准计收。)请你方接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上述违约金。(缴款地点: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联系电话:27920030)逾期缴纳的,我局将依法追究责任。
你方应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加快施工进度并尽快竣工。我局将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收取竣工违约金直至实际竣工,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追究你方责任。
因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延期开/竣工缴纳违约金通知书》,现予在《天津日报》和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s://ghhzrzy.tj.gov.cn/)上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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