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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9日,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与你方签订《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TJ10162013001),受让位于西青开发区赛达北三道以北,编号为津西青(挂)G2012-10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26271.8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总额1205万元。合同约定你方应于2014年1月9日前动工建设,2016年1月9日前竣工,对延期开、竣工的,出让合同约定你方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经我局核实,你方于2014年12月3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开工时间为328天,应缴纳延期开工违约金395.24万元;你方于2016年11月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延期竣工时间为338天,应缴纳延期竣工违约金407.29万元。你方应缴纳延期开竣工违约金共计802.53万元(大写:捌仟零贰拾伍万叁仟元整)。(按延期666天,每延期1日按土地出让金总额1‰的标准计收。)请你方接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纳上述违约金。(缴款地点: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联系电话:022-27912052)逾期缴纳的,我局将依法追究责任。因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延期开/竣工缴纳违约金通知书》,现予在《天津日报》和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s://ghhzrzy.tj.gov.cn/)上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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