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关于调整滨海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政策的通知 | 【颁布日期】 2017-11-8 |
| 【时 效 性 】 有效 | 【实施日期】 2017-11-8 |
| 【颁布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 【失效日期】 2022-11-8 |
| 【内容分类】 委局级 -住房公积金管理 | 【文 号】 津公积金委〔2017〕9号 |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滨海新区发展,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现将滨海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滨海新区新设立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12%间自主选择。
二、在滨海新区已经设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滨海新区政府同意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12%间自主选择。
三、本通知自2017年11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滨海新区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滨海新区政府依据相关规定制定颁布。
2017年11月8日
国务院相关部委
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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