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规资源准函〔2024〕154号
宁河区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授权审批,蓟运河提标改造工程(宁河区段)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承接国务院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0〕16号)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丰台镇北埋珠村,宁河镇小辛村、洛波汀村、北岳庄村、六村、南沽村,板桥镇田庄坨村,廉庄镇朝阳村、木头窝村、岳道口村、前米厂村、孟庄村,苗庄镇倒流村、孟旧村,桥北街道大艇庄村、皇姑庄村、运河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农用地3.6948 公顷(含耕地0.459公顷)、未利用地3.8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将国有农用地 0.9695 公顷(含耕地0.1455公顷)和未利用地38.07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丰台镇北埋珠村,宁河镇小辛村、洛波汀村、北岳庄村、南沽村、六村,板桥镇田庄坨村,廉庄镇孟庄村、岳道口村、前米厂村、朝阳村、木头窝村,苗庄镇倒流村、孟旧村,桥北街道大艇庄村、皇姑庄村、董庄村、运河家园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11.9133公顷,涉及安置农业人口4人,采取社保方式进行安置。请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以上批准用地,用于蓟运河提标改造工程(宁河区段)项目建设,供地时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请按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并及时将供地有关情况按规定报备。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
国务院相关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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