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共同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林区内违规吸烟也将受到行政处罚,引发森林火灾的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2月、3月,巡护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李某、王某未经批准在蓟州区森林防火区内吸烟,并引燃周围杂草,虽未引起森林火灾,但属于在森林防火区违规野外用火,蓟州区林业局依法分别给予李某、王某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规划资源局温馨提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天津市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严禁非审批野外用火,进入林区坚决不能携带火种,不在林区内吸烟、野炊、烧烤食物、烧火取暖,不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在林区施工作业确需野外用火的,要严格履行行政审批程序,严格落实防火措施。
(来源: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官方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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