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执行《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新发展理念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绿色发展、生活宜居安全和实事求是的总体原则,促进城市新建居住区持续健康发展,现对我市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应严格执行2018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二、2018年12月1日前已核发规划条件并现行有效且截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发布出让公告的建设项目,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落实规划条件。
三、2018年12月1日前已取得选址意见书并现行有效的建设项目,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落实规划条件。
四、棚改安置地块已完成被安置人选房,以及市政府批复的棚户区改造地块、资金平衡地块、棚改安置地块等涉及民计民生的项目按照新国标执行对开发规模产生重大影响的,由区政府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共同认定,在规划建筑高度不突破80米的前提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的关联控制指标可适当突破,并应履行相关规划调整审批手续。
五、2018年12月1日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12月1日后依法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原则上可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落实规划条件。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