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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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9339EMB1909339E/2020-0072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国土房矿〔2006〕1015号
主    题 :
自然资源\地质勘查和矿产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标  题】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产督察工作制度》的通知【颁布日期】 2006-09-15
【时 效 性 】 废止【实施日期】 2006-09-15
【颁布单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失效日期】 2016-12-16
【内容分类】 委局级 -地质矿产【文  号】 津国土房矿〔2006〕1015号

发布日期:2006-09-15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各矿产督察员:     
    
  现将《天津市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市矿产督察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督察员管理,规范矿产督察工作,促进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关于重组矿产督察员队伍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79号)和《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     
    
  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局矿产处),矿产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督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矿产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     
  (二)负责以书面形式将督察的矿区,分别通知各矿产督察员、相关采矿权人及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含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     
  (三)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组织解决矿产督察员报告的问题;     
  (四)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国家级督察员督察工作情况;     
  (五)负责本行政区内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六)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的计划安排和使用工作;     
  (七)负责矿产督察员的推荐、聘任、解聘的报批和组织培训工作;     
  (八)召开矿产督察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等。     
    
        二、矿产督察员监督管理范围     
    
  矿产督察员监督管理范围:我市各矿山企业或矿区。     
  矿产督察员具体负责督察范围:每年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下达的督察任务;重点督察工作区放在大中型矿山企业,同时兼顾小型矿山的督察。     
    
        三、矿产督察员职责     
    
  矿产督察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过程进行监督;     
  (二)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包括:     
  1、开采的施工或建设情况;     
  2、开采过程中的资源保护情况;     
  3、矿产资源生产性综合勘查和开采利用情况;     
  4、尾矿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情况;     
  5、矿产品的销售及其价格情况;     
  6、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情况;     
  7、采矿权人年度动用储量、矿区范围储量变动情况及其它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8、审查采矿权人年度报告;     
  9、参与采矿许可证的年度检查等。     
  (三)有权对地下或露天采掘系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通知有关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测,相关采矿权人应当向矿产督察员提供近期的采掘生产图件。发现采矿权人破坏、浪费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或承包采矿权及其它违法行为情况,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有权查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有权参加监督管理范围内采矿权人的年度生产会和勘查储量评审会,参加市、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年度工作会议。     
  (五)发现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作为的,或发现越权发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     
    
        四、矿产督察员义务     
    
  (一)每年应按照督察工作计划进行现场督察,对每个督察的矿山必须提交有矿产督察员、矿山企业负责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送市和有关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     
  (二)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督察意见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及时向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有关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立案调查的建议;     
  (三)督察员每半年向督察员办公室提交书面督察工作报告;     
  (四)总结和报告矿产资源开采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五)完成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矿产督察员的考核培训     
    
  (一)考核内容     
  1、督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填写情况,督促整改情况,督察工作效果情况;     
  2、督察工作总结提交情况;     
  3、有无虚报、瞒报、漏报、知情不报或严重失实上报的情况;     
  4、廉洁自律情况。     
  (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优秀和称职的矿产督察员继续任用。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从矿产督察专项经费中支出。考核不称职的,由督察员办公室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证。     
  (三)矿产督察员因工作变动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承担督察任务时,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应当及时予以解聘。     
  (四)矿产督察员的培训由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排。     
    
        六、查处违法行为的程序     
    
  (一)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矿产督察员发现矿山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在5日内赴现场查处。对于无证采矿、越界开采等严重违法行为,应在2日内赴现场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2日内上报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     
  (二)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对矿产督察员反映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作为不力的情况,应在10日内组织查处,并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采矿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设置障碍、隐匿实情、拒绝督察或有问题逾期不改正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的处罚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七、矿产督察员自律要求     
    
  禁止矿产督察员下列行为:     
  (一)不得与矿山企业建立合资、合作、入股、持股或其它形式的经济关系;     
  (二)不得接受矿山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三)不得在矿山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四)不得参加矿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五)不得借矿产督察工作在矿山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矿产督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或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由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解除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矿产督察经费来源和管理     
    
  (一)督察经费来源:     
  1、督察工作专项经费;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中列支的专门经费。     
  (二)经费使用范围:矿产督察员的工作补贴、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日常督察工作费用、督察工作所需用品以及培训、会议等。     
  (三)经费管理: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提出经费使用计划。督察经费在我局现有帐户中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应当为矿产督察员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等工作条件。     
  (五)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安排有关执法人员,配合矿产督察员到矿区开展矿产督察工作。     
    
        九、本制度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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