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成本增加铁路建设费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标 题】关于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成本增加铁路建设费的通知 | 【颁布日期】 2008-5-13 |
【时 效 性 】 有效 | 【实施日期】 2008-5-13 |
【颁布单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失效日期】 - |
【内容分类】 委局级 -土地市场管理 | 【文 号】 津国土房地市[2008]359号 |
发布日期:2008-06-10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滨海国土资源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各土地整理机构:
按照2008年市政府第4次市长办公会的精神,今年我市开始征收铁路建设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5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出让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征收铁路建设费。
二、上述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铁路建设费纳入出让成本,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经有审批权的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备案。
三、2008年5月1日前,各区县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已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受理备案的,可以不征收铁路建设费。
四、有关铁路建设费征收办法,按市政府批准文件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