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西华诚置业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27日,原天津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与你方签订《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TJ11102010002),受让位于西青区泰宁道南侧,编号为津西青泰(挂)2010-195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83763.9平方米,土地出让金总额119920万元。补充合同约定你方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竣工。对延期竣工的,出让合同约定你方应向出让人按比例缴纳延期竣工违约金。
经我局核实,你方于2015年8月3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延期竣工时间为427天,按延期427天,你方应缴纳延期竣工违约金10241.168万元(大写:壹亿零贰佰肆拾壹万壹仟陆佰捌拾元整)。(每延期1日按土地出让金总额0.2‰的标准计收。)
因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以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延期开/竣工缴纳违约金通知书》,现予在《天津日报》和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s://ghhzrzy.tj.gov.cn/)上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青分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