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 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津(2016)河东区不动产证明第3008481号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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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海河东路与八经路交口以东信和苑4号楼-2-2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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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盖章):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