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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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 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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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津(2017)河西区不动产证明第4007994号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 |
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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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区九连山路与绥江道交口东南侧畅水园4-2-2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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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盖章):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2025年5月27日





津公网安备12010102000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