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津(2023)宁河区不动产证明第0029853号 |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 |
抵押权 |
宁河区天津市宁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七里海大道10号等8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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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津(2023)宁河区不动产证明第0346754号 |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 |
抵押权 |
宁河区天津市宁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七里海大道10号等8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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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津(2023)宁河区不动产证明第0728513号 |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 |
抵押权 |
宁河区天津市宁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七里海大道10号等8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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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津(2023)宁河区不动产证明第0829369号 |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河中心支行 |
抵押权 |
宁河区天津市宁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七里海大道10号等8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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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202115190388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支行 |
抵押权 |
宁河区桥北新区滨水西路与小赵道交口鹭岛国际新城21号楼-3-501 |
公告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