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办理继承(受遗赠)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4 年 8月2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桥北街道绿荫西路3号宁河区自然资源调查与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22-69595954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遗产管理人 |
1 |
刘兆媛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宁河区芦台镇齐心里3排3号 |
房地证宁河字第210020843号 |
高瑞芹、高瑞智、高静 |
高瑞芹、 高瑞智、 高静 |
附:《天津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