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103041507988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 | 他项权证 | 河西区友谊北路与绍兴道交口广银大厦1-1102 | 他项权证 | |
2 | 津(2016)河西区不动产证明第4010863号 |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开支行 | 他项权证 | 河西区友谊北路与绍兴道交口广银大厦1-1102 | 他项权证 |
公告单位(盖章):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