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2019年,东丽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总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在市局和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业务科室(中心)紧密配合下,立足分局业务整合和人员调整的实际情况,依托区政府、市局政务网站平台,积极推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落实。依申请公开严格按照受理、登记、交办、审核、答复、归档等办件程序, 积极协调各业务科室、中心认真核查和检索,均已按时办结,做到了答复及时、程序合法,台帐清晰,档案完整。全年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49件,办理依申请公开451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
规范性文件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25 | -2 | 439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1 | 0 | 3 | |
行政强制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3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49 | 1161.4404万 |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397 | 7 | 47 | 451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60 | 5 | 26 | 191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2 | 2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12 | 12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166 | 2 | 21 | 189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
2.重复申请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
(六)其他处理 | 57 | 57 | |||||||
(七)总计 | 397 | 7 | 47 | 451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4 | 1 | 1 | 2 | 8 | 0 | 0 | 1 | 0 | 1 | 1 | 0 | 0 | 0 | 1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是对“便民”原则和以咨询、询问、查询等方式提出依申请公开的,在实际工作中把握的标准上有偏差;二是利用区政府和市局网站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改进措施:一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增强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意识,利用市局和区政府政务网站平台及时主动公开分局制作的政府信息。二是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政策法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提高办件效率和质量,促进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加规范化运行,更好地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三是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力度,增强全局上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服务意识,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