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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静海区〔2021〕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团泊镇宫家堡村集体土地0.0785公顷(合1.2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市团泊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仁爱东道东部区域项目备案的证明》(津静审投函[2020]439号),用于仁爱东道东部区域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东至静海区团泊镇团泊村农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南至静海区团泊镇团泊村、宫家堡村农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西至静海区团泊镇宫家堡村农民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北至静海区团泊镇团泊村农民集体土地。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填写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其他农用地 | 0.0785 | 1.1775 |
合计 | 0.0785 | 1.1775 |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61.5万元/公顷,计4.8277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时点,该地块无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
六、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不含耕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和劳动力。
七、异议反馈和补偿登记办理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1年12月15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地址:东方红路11号增6号、邮编:301600、联系人:岳王芳、联系电话:68962641)提出具体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意见或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八、组织实施
本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申请后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