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大类 |
抽查事项 |
||||||
1 |
规划执法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通知》(津政发〔2007〕90号) |
2
|
规划执法 |
违法进行临时建设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关于明确城市管理执法职责的通知》(津政发〔2007〕90号) |
3
|
规划执法 |
未按照规定悬挂建设工程总平面示意图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十九条 |
4 |
规划执法 |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不申请规划验收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八十条 |
5 |
规划执法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施工,或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施工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八十三条 |
6 |
规划执法 |
未按照测绘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测绘,或为违法建设项目进行测绘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八十四条 |
7 |
测绘资质监督管理 |
测绘资质巡查 |
测绘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两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3、《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
8 |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
测绘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 2.《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第六条; 3.《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9 |
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 |
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 |
测绘单位、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管单位、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
《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五条。
|
1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检查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乡镇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 |
11 |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监督管理 |
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乙、丙级)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区两级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 |
12 |
海域使用项目检查 |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使用海域、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及义务履行情况 |
海域使用权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结合使用,确定待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
13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监督管理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从事编制城乡规划编制活动 |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乙、丙级)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号令)、《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25号)、《加大职能转变 切实简政放权 推动“一制三化”改革深入进行》(津政务发〔2019〕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务服务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办法的通知》(津政务发〔2019〕7号)和《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
14 |
非油气矿产资源 |
探矿权、采矿权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区两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监管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
15 |
油气矿产资源 |
探矿权、采矿权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级规划和自然资源监管部门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
16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未依法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的检查 |
许可单位或者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涉农区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17 |
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未依法取得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或者未按照人工繁育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生产经营的检查
|
许可单位或者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涉农区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18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许可 |
未依法取得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许可或者未按照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政许可生产经营的检查 |
许可单位或者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涉农区林业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19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 |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生产经营的检查 |
许可单位或者个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涉农区林业主管部门 |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 |
20 |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
是否按照审批范围、时间施工,工程完工后是否进行生态修复 |
工程申请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结合使用,确定待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2017年12月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
|
21 |
|
土地估价行业检查 |
土地估价专业评估师、土地估价机构、土地估价行业协会 |
一般检查事项 |
后台式监管、实地检查 |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十一条 |
22 |
海岛检查 |
是否存在违法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 |
三河岛 (天津唯一无居民海岛)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海监总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23 |
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监督检查 |
对各区年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占用下降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各区当年度与2015年基期年相比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占用下降率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 |
《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十三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120号) |
24 |
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的开发情况进行检查 |
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的开发情况进行检查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注:该检查事项我局通过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对用地单位进行实时监管,不再另行安排随机抽查。 |
25 |
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
履行义务情况 |
矿业权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四)《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五)《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 (六)《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