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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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9339EMB1909339E/2020-0085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规自建发〔2019〕176号
主    题 :
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

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和我市“放管服”改革部署,落实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提质增效,现将天津市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印发各单位,请在具体工作中参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文件

 

同时废止。

 

 

 

 

201979空空空空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承诺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依据《天津市“一制三化”改革信用承诺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大运河保护范围、历史遗产类保护范围等项目除外。

第二条【适用条件】规划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改变建筑物外檐形式工程中,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涉及以下内容,应办理本行政许可:建筑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规模)、建筑密度、绿地率、特定区域建筑高度、服务设施、建筑整体风格以及其他国家政策要求的城乡规划管理内容。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符合规划条件。

第三条【提交材料目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三份(含电子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编制通则》要求;

(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份(含电子文件,应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试行)》和《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要求)。

采用承诺审批,行政相对人应提交的材料和可以承诺后补的材料

(一)一般建设项目

1.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中总平面图是申请(单位)人应提交的材料;

2.第(二)项、第(四)项中其他图纸等材料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承诺后可在工程开工建设前补齐。

(二)500平方米以下符合原规划条件且与周边环境关系不发生改变的现状改建、扩建项目

1.第(一)项、第(三)项是申请(单位)人应提交的材料;

2.第(二)项、第(四)项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承诺后可在工程开工建设前补齐。

第四条【办理程序】承诺审批制按照下列步骤办理:

(一)承诺。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填写《行政许可事项信用承诺书》并签字或盖章。承诺时限为建设项目开工前

(二)办理。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签章的承诺书后,通过天津市政务服务系统比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况,对未列入黑名单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核无误的,即时受理申请事项,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证书。

(三)履诺。申请人按照承诺书约定要求和期限补齐申请材料。

(四)采信。行政审批部门将承诺书纳入申请人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企业诚信记录认定的参考。

第五条【信息共享】区级规划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住建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建规〔2013166号)开展规划实施公开公示工作,并及时将相关审批文件上传至业务协同平台,推送至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进行联合审查、联合指导。

第六条【监管主体】取消建筑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行政许可,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合并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阶段一并办理。区级规划审批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通过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放线报告,按照城乡规划方面的法规、标准以及业务管理手册,审核项目建筑工程部分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条件,不再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施工图。

第七条【监管方式和内容】适用承诺审批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区级规划审批部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核查项目进度履行监管职责。行政相对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履行审批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行政相对人对依据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为的,可以向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九条【诚信管理】建立企业家诚信档案,如发现企业未按承诺在工程开工建设前提交补齐放线报告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在工程开工建设前提交的放线报告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规划条件要求的,撤销原行政许可,同时将申请单位(含项目公司的上级公司)的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并归集至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行政许可事项信用承诺书

 


附件

行政许可事项信用承诺书

本单位(人)于      日向贵部门申请办理                        的行政许可,由于                                 ,现在无法提供       

                                           。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本单位(人)承诺在工程开工建设前提交补齐放线报告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外其他图纸(一般建筑工程);本单位(人)承诺在工程开工建设前提交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属于500平方米以下符合原规划条件且与周边环境关系不发生改变的现状改建、扩建项目);同时本单位(人)承诺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类)设计方案标准(试行)》、《天津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试行)》、《建设工程(建筑部分)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编制通则》等标准要求;

2.本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4.本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5.本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6.本单位(人)承诺在不符合上述行政许可条件或未取得行政机关的许可时,不从事相关的活动。

7.本单位(人)承诺本次申报提交的所有材料及内容真实,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承诺严格按照申报内容开展后续建设、经营、服务等工作,如有任何虚假,将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与许可机关无关。

如因日照分析、建筑面积等不真实引发的相关问题,本单位(人)承诺全权解决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8.本单位(人)承诺建筑设计过程中不为后期增加建筑面积、改变使用性质创造便利条件。如出现销售宣传材料增加建筑面积、改变使用性质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普遍改变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行为视为违反承诺,将失信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并归集至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原则实施联合惩戒。

9.本单位(人)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与审批机关无关,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10.本单位(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行政机关和各申请人各执一份。

 

 

 

 

  项目公司盖章            上级公司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XXXXXX         XXXXXX            XXXXXX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197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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