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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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防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阶段“联合测绘”实施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9339EMB1909339E/2020-0082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规自测发〔2019〕243号
主    题 :
城乡建设\测绘地理信息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及《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号)等文件精神,


   为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探索“联合测绘”工作机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测绘实践,制定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阶段“联合测绘”实施工作方案(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阶段“联合测绘”实施工作方案(试行)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人防办 

                     2019924空空空空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阶段“联合测绘”

实施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测绘中介服务效能,促进审批提速,切实为建设单位减负,按照“开放市场、加强监管、统一标准、共享成果、减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阶段“联合测绘”实施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依法监管”的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施行“联合测绘”,提升服务效率,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二、主要内容

本方案中“联合测绘”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事项中所涉及的规划验收测量、人防验收测量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房屋登记测量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由项目单位在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中介机构中选择一家测绘单位实施综合性联合测绘,并分别向审批部门提供测绘数据和成果。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进入“联合测绘”服务市场开展业务,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联合测绘”服务机构。

三、实施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联合测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要求

1“联合测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持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具备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和房产测绘)等专业子项。

2.应在天津市中介服务和要件信息共享系统注册登记。

(二)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

1“联合测绘”应执行国家、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并依据《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阶段“联合测绘”操作规程》进行实施。

2“联合测绘”测绘成果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标准要求,并依据《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阶段“联合测绘”操作规程》中规划验收测量、人防验收测量、地籍测量、房产测量报告格式及编写要求,分别出具电子和纸质测绘成果报告。

测绘单位应对测绘成果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成果质量负责。

(三)收费标准和服务时限要求

1按照“资源整合、一次测绘、多家共享”的要求,“联合测绘”应整合重复收费事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2建立“数据共享、工作并联”的工作模式,进一步缩短测绘服务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五、监督管理

从事“联合测绘”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联合测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探索创新“联合测绘”监管模式,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罚机制。对违法违规从事“联合测绘”测绘服务、提供虚假和有严重质量问题测绘成果,以及在实施“联合测绘”测绘服务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投诉的,其不良行为将记录在案,纳入市场主体信用系统公示并列入黑名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工程建设项目 “联合测绘”是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联合测绘”工作的推动指导和统筹协调。

(二)建立健全“联合测绘”管理机制和体系。建立和完善“联合测绘”工作制度,编制《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阶段“联合测绘”操作规程》,健全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体系,建立“联合测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并实施动态监管。

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联合测绘”测绘事项、测绘成果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对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测绘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要及时报送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三)组织做好培训和指导。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全市“联合测绘”服务机构的培训和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和引导,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健康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市场环境。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制度(试行)》(津规自业发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验收阶段“联合测绘”操作规程(试行)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199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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