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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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接自然资源部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09339EMB1909339E/2020-0077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 文 字 号 :
津规资源发〔2020〕153号
主    题 :
自然资源\土地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规资源发〔2020153


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

资源局承接自然资源部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农业的各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精神,做好自然资源部下放用地预审权、先行用地批准权承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接自然资源部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619      

(联系人:冯万馨;联系电话:022-2330581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承接

自然资源部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精神,做好自然资源部下放用地预审权、先行用地批准权承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守红线。准确把握自然资源部下放用地审批权的适用范围,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坚决落实切实保护耕地、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优化流程,提质增效。进一步优化报件审查审批流程,在严格落实法定程序、审查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优化报件环节、明确审查时限、提高审批效能,确保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公开透明,加强监管。坚持审批过程内部公开与审批结果全面公开相结合,优化完善审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精准监管能力。

二、实施事项

(一)自然资源部授权和委托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用地预审事项

1.需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和核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自然资源部委托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先行用地批准事项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先行用地审批。

上述自然资源部委托试点实施期限为一年(202031日至2021228日)。

三、审查标准

市规划资源局、各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核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标准

1.项目建设依据充分,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项目主要功能和用途符合规定;项目位置、现状地类、面积等与数据库比对一致;不涉及信访问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存在违法用地或存在违法用地已查处并已落实到位。

3.建设项目选址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区应明确将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

4.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属于法律等规定的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占用有必要且规模合理,已按要求编制了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应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进行,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应是坡度小于25度的耕地,应做到占用城市周边,在城市周边范围内补划。

5.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应符合建设用地标准控制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6.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及占用耕地达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已组织(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论证。

7.建设单位已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

8.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限定的建设项目范围和要求,并取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管控要求,并取得市规划资源局同意意见。涉及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管控区域、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建设绿色生态屏障规划管控区域的用地,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或符合法定管控要求。

(二)先行用地审查标准

1.基本情况。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清晰无争议。

2.项目立项情况。建设项目应是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或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批准或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且应当在有效期内。办理先行用地部分应是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

3.用地预审情况。已按规定由有权一级规划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预审;先行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20%。

4.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规模和边界范围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批准的永久基本农田的规模和边界范围。

5.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情况。先行用地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确实无法避让的,须由市规划资源局出具同意意见。涉及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管控区域、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滨海新区与中心城区中间地带建设绿色生态屏障规划管控区域的用地,应当符合法定管控要求。

6.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用地面积和功能分区符合建设用地标准控制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7.用地补偿安置情况。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应已征得农民同意并确保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区政府应承诺动工前将补偿费发放到相关村组和群众及确保不因先行用地发生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涉及国有土地的,相关单位应对先行用地补偿标准无异议,已出具同意先行用地的书面意见。

8.其他情况。建设项目未开工,且不存在违法用地。占用林地的,应当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林业主管部门已出具同意先行使用林地的意见。

四、审批流程

(一)自然资源部授权和委托市规划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审批流程

1.申请。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将用地预审初审意见及建设单位申请等有关材料上报市规划资源局。

2.审查。市规划资源局在20日内组织完成审查。

3.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经审查通过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其中,跨区的市政建设项目用地,由市规划资源局直接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市规划资源局冠“经自然资源部授权”或“受自然资源部委托”字样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函,加盖“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章,由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自然资源部委托市规划资源局先行用地批准事项审批流程

1.申请和受理。用地单位到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等有关材料,提出先行用地申请。符合条件的受理用地申请。

2.初审。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15日内完成先行用地报批材料组卷和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市规划资源局。

3.审查。市规划资源局在15日内组织完成审查。

4.印发先行用地批复。审查通过的,由市规划资源局冠“受自然资源部委托”字样印发先行用地批复文件,加盖“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章。

五、职责分工

市规划资源局对自然资源部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负总责,统筹组织各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抓好实施和落实,不再以任何方式进一步向各区下放用地审批权。负责对申报用地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按规定做好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结果备案及公开工作。

各区规划资源部门要对申报用地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对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规划资源局加强对承接自然资源部审批权试点实施工作的领导,统筹组织实施我市承接自然资源部用地审批权工作,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召开会议研究解决。

(二)完善审查机制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关于试点实施的要求,市规划资源局完善用地审查机制,依法依规推进用地审批提质增效。完善天津市用地审批系统,进一步优化“一张图”审批系统设置,坚持科技监管、规范自由裁量权。

(三)加强监督检查

市规划资源局定期对试点实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自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实施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审查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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