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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处 时间:2024-01-05 16:20

2024年1月3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规资源发〔202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2020年11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2021年4月,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印发实施《天津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23年10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自然资规〔2023〕7号),对原标准进行了修改。为贯彻落实新标准,经市政府同意,我局制定印发新的《天津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                                                             

二、该《实施细则》中明确的重要举措有哪些?

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盘活我市存量土地资源,支持我市各类、各级开发区、园区发展,扶持城乡融合和区域一体化发展项目,扎实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细则》提出以下重要创新举措:

一是调整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范围。新标准将“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不限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等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也可以通过成片开发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实施土地征收,促进城乡融合和区域一体化发展。

二是分类细化了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比例要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考虑到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特殊性,公益性用地比例较低的实际情况,借鉴外省市经验做法,对其公益性用地比例要求适当降低,规定原则上不低于20%;为支持城中村改造、低效用地再开发以及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实施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等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定其公益性用地比例可以根据拟安排项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三是优化了成片开发方案报批程序。进一步优化报批程序,将报送成片开发方案初审的主体由区人民政府改为区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增加了印发成片开发方案批复文件和成片开发方案备案等工作程序。

四是简化了成片开发方案的调整程序。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涉及成片开发范围调整的,由区人民政府编制调整方案、市规划资源局审查,符合自然资源部标准和本市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重新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简化调整实施进度安排报批程序,由报市规划资源局审批改为报市规划资源局备案。

三、关键词解释

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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