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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耕地向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转换用途管制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资源处 时间:2022-03-01 14:42

近日,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制定印发了《天津市实施耕地向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转换用途管制办法》(津规资源发〔2022〕1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0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作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明确严禁占用耕地的六种情形。随后,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强调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2021年9月1日新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首次在法规层面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作出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的,要实行耕地“进出平衡”,并要求各省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具体办法,细化管制措施,全面实施耕地用途管制。

二、《办法》实施目的和意义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显示,当前耕地保护红线已经接近耕地保护目标,农业结构调整、国土绿化和农业设施建设等使用耕地造成耕作层破坏,如不有效加以控制和相应的补充,我市耕地保护目标很有可能会被突破。在现行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制度基础上,对于农业结构调整、国土绿化和农业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实施“进出平衡”制度,是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的改革举措和现实需要。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一般耕地上,确需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情况。具体包括四个方面情形,分别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国土绿化工程;经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沟渠、农村道路等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流转土地经营权将一般耕地转为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

(二)耕地转换原则。以最新的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耕地为基础,以耕地地类发生变化为标准,经批准实施的项目,应当在实施耕地转换的年度内补充相应的耕地,确保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

(三)明确实施主体申报要求及申报程序。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或经营者申请实施耕地转换,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申报耕地“进出平衡”需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下达退耕或国土绿化(含绿化带)任务实施耕地转换的,应当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造林任务,并明确转入耕地位置。具体程序为乡镇(街道)编制“进出平衡”方案,区级政府审批乡镇(街道)“进出平衡”方案,编制区级“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区级“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报备。

(四)确定转入耕地来源。依据规划,优先从原为耕地的林地、园地、坑塘水面等范围内整治恢复为耕地。涉及其他林地整治为耕地的,需市、区两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同意后,可纳入整治范围。涉及其他坑塘水面转为耕地的,需征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水务部门意见。可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新增耕地。鼓励各区结合土地领域问题专项整治、自然资源督察整改等工作,积极恢复历史违法占用耕地,复垦拟退出的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等,作为转入耕地的重要补充。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内及河道、水库堤防管理范围内土地依法不得作为转入耕地来源。

(五)简化其他农用地垦造为耕地程序及验收地类流程。实施单位在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取得区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地类情况说明后,可实施复垦。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耕地认定标准及时确认,规划资源部门主要核实数量,农业农村部门主要核实质量。

四、保障《办法》实施的主要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上下联动、措施有力,共同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各区政府要采取有力手段,强化纳入年度“进出平衡”范围的新增耕地的实施与后期监管,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各级田长监管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部门对当年不能实现“进出平衡”的区,不得发放相关项目补贴资金等,下一年度不得批准新的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对耕地流失数量较大难以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的,整改完毕前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党政领导责任。

市、区规划资源部门利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对各区年度“进出平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纳入各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生态文明考核、粮食安全考核等应用。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推动提升耕地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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