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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全面推进天津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1-10-21 14:10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促进林业生态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森林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津财农2020〕13号)等文件,借鉴兄弟省市森林保险工作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实施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加强森林生态保护,增强林业生产经营者抵御风险的能力,激发林业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全市林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施提供林业支持。

意义:完善林业风险防控保障体系,降低公益林因灾受损的风险,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服务“三农”、保障民生,提高林业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确保林业发展的科学性和稳定性。

三、《实施方案》中明确的重要举措

一是首批将享受生态补偿的公益林全部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范围,与时俱进按需逐步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二是明确了各级林业、财政、银保监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经营主体、承保机构等各方职责。

四、《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实施范围及保险标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生态补偿的公益林。

(二)明确保险险种及保险责任

1、保险险种。森林综合险。

2、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受自然灾害及林业有害生物造成公益林受损失或死亡,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保险期限。一年。

(四)保险金额及费率

1、保险金额:1500元/亩

2、保险费率:2‰

(五)财政补贴及标准。中央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10%,经营主体承担10%。

(六)理赔处理。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七)大灾风险准备金。按年保费收入5%比例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大灾风险减损恢复能力。

二、《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要点

(一)承保操作。明确承保机构必须符合天津市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相关条件和银保监局管理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形式进行招标确定,在林业经营主体自愿的前提下,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与承保机构统一签订森林保险合同。

(二)理赔处理。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款项用于恢复森林植树造林使用。

(三)严格补贴申报流程。明确区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市级部门提出下年度保险补贴资金预算申请。市财政局和市规划资源局进行审核,于9月30日由市财政局向国家财政部门申请。同时,市财政局将下一年补贴资金纳入市对区转移支付预算,待市人大批准预算后按程序下达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每年1月15日前,会同区林业主管部门、保险承保机构对上年度保险补贴进行结算,编制结算报告,联合行文报送市财政局和市规划资源局。

六、推行《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同步在局域网和局公众号对《方案》进行广泛宣传,提升公众对森林保险的认知和理解。

(二)组织培训。方案》印发后,我局邀请业内相关专家教授,组织市、区两级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各级人员对森林保险的了解,并形成思想共识提升推动能力,促进《实施方案》落实。

七、《实施方案》与之前的政策的区别

此次制定的《实施方案》,为我市的首个森林保险实施方案,填补了我市此项工作的空白,系我市森林资源保护的有益探索和尝试。

八、制定《实施方案》的工作经验

一是主要借鉴了北京、重庆、河北和山西的先进经验和成熟的工作方法。

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反复研究论证,集思广益。

三是诚邀国家部委、大专院校专家教授进行专业把脉,并不断完善优化。

四是广泛征求听取属地、部门、企业的意见建议,使《实施方案》更趋完善。

九、关键词解释

政策性森林保险:是指由政府对林业生产者提供保费补贴,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林业生产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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