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森林法》等的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要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规范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行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的能力,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制定《天津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该《标准》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责任主体及适用法律法规范围;第二、三、四部分分别确定了我市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的目标、参照依据和相关标准;第五部分确定了我市恢复植被或者补种树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参照依据和标准;第六部分明确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质量验收的责任主体是属地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