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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1-02-05 17:24

一、背景依据

自2016年以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等先后印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等文件,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和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对土地储备提出新的要求,自然资源部和财政部要求土地储备只能由已列入土地储备机构名录的单位实施,土地储备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不得再通过向金融机构举借贷款筹集。

我市2008年印发的《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主要条款与现行国家规定不符,已于2020年12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废止。为做好政策衔接,进一步明确我市土地储备计划管理、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入库储备、监督管理等事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印发《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计划管理、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入库储备、监督管理。具体为:

一是明确了计划管理要求。储备土地应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并结合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地区债务到期和风险状况、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管控等因素,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同时明确了土地储备计划的内容和相关要求。

二是细化了项目实施管理要求。明确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建立土地储备项目联席会商制度,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和原则,建立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供应前使用和管理要求。

三是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明确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或者以储备土地作为抵押品融资,不得新增隐性债务。土地储备机构按程序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决算草案,进行预、决算审核。

四是明确土地储备入库标准。入库储备土地必须产权清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储备土地入库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当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五是建立建全监管评估机制。强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的监管,完善了储备信息报送制度,建立了土地储备年度考核机制。每年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系统填报情况、年度土地储备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库存土地消化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并适时对考核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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