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9〕25号)有关要求,为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提质增效,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规划建设管理实际,起草了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规程。
二、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工程建设审批流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流程的10类项目: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般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工程、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普通公路项目、35—500KV电网项目、水利项目。
(二)明确审批内容。对工程建设审批流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流程的10类项目逐一明确可并行办理事项。
(三)明确牵头单位。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属市级权限由市规划资源局牵头组织,区级权限由市规划资源局各区分局负责牵头落实。
(四)建立工作机制。对主流程涉及事项,可并行办理事项,涉及到时办理事项建立了相应工作机制。
(五)确定工作组织。各单位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各阶段涉及事项均纳入全市统一平台办理,全过程监控、信息共享。
各单位需积极实施并联审批,建立联审协调机制。
(六)其他类型项目。根据天津市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参照本办法开展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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