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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0-06-30 17:11

《市规划资源局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农业新的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规模经营水平和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用地出现新情况新需求。设施农业生产中栽培的作物种类和种植方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同时随着家庭农场、养殖小区等农业生产模式的兴起和推广,畜禽养殖的规模化比例不断提高,对养殖生产、环保及粪污处置等设施用地也提出新需求。2019年底,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适当放宽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明确了适用情形和补划要求;改变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主体;要求各省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面积、建设标准等,以及乡镇政府备案工作的具体要求。

为落实国家部委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需求,充分考虑京津冀区域政策的一致性和我市原有政策的延续性,借鉴河北省等省市的经验做法,起草了该《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政策适用范围。规定了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的具体类型,同时明确了不需要备案的传统农业生产,以及必须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情形。

(二)合理确定用地规模。从作物种植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看护房用地等三个方面,明确了具体的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三)加强用地使用与管理。从项目选址、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使用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后期管理等方面,规范用地使用管理。规定水产养殖设施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规范用地取得程序。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细化了编制建设方案、协商土地使用条件、签订用地协议及申请备案的程序和所需材料,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和补划程序。

(五)强化用地服务与监管。从做好政策指导与服务、落实共同监管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方面明确了市、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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