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原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就其主要内容进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9号)“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要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矿〔2012〕138号)进行了修订。
二、工作目标
本轮修订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认定程序,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管,切实从建设项目源头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一是明确编制区城区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二是明确位于我市南部平原区地面沉降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与需备案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或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与需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三是明确位于蓟州北部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规范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和评估成果认定程序。明确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报告编写人的资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程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料汇交要求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结果管理。
(三)制定了定期抽查制度和评估工作监管要求。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评估工作和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明确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分别对违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关规定问责的情形等事项作出规定。
四、重新印发原因
因机构改革,需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名义重新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无变动,有效期自重新印发之日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