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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天津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政策解读专用 时间:2019-04-26 15:40

2011年4月1日,原市规划局印发了《天津市测绘质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对我市测绘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对当前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因机构改革,需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名义重新印发《规定》,主要内容无变动。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市测绘质量管理,提高测绘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规定》。

二、工作目标

依据《规定》,加强我市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力度,提高测绘成果质量水平,更好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准确、可靠的测绘保障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七条,主要从适用主体范围、监管部门、检查部门、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提交材料、质量等级、测绘单位的义务、仲裁检验、质量不合格的处理、质检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效期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为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测绘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测绘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测绘质量保障体系以及运行情况和测绘产品质量情况。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分为优秀、(批)合格、(批)不合格。实施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测绘单位应当无偿提交完整材料并对成果真实性负责。以瞒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测绘成果材料为手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检查结果即为(批)不合格。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仍有异议的,报国家测绘质检机构仲裁检验。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测绘资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测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测管(地名)管理处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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