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935号建议的答复
张仁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市属宣传文化企业经营场所产权分离的建议”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经了解,市属宣传文化企业存在承租使用直管公产房屋的情况。作为直管公产房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除外)资产的监督管理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为支持市属宣传文化企业发展,如承租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的宣传文化企业提出购买房屋产权的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根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住建发〔2019〕4号)的规定,积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市属宣传文化企业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我局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关于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