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政协第十四届三次会议第 0432 号提案的答复
郭建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永久性生态保护区内村庄发展的建议”经认真研究,现将建议中涉及的有关工作情况答复如下:
关于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范围内现有村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求,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做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要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生态保护工程,应在确保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环境不破坏,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论证,提出保护和修复方案,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对于近期村庄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同步履行永久性生态保护区域审查程序,保障项目建设。我局将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同时,我局将结合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积极与市人大有关部门沟通,适时启动永久性生态保护区域调整,保障农业农村发展需求和村庄建设需求。
您所提出的工作建议,紧密结合我市生态保护和乡村振兴工作,内容实际,针对性强,对我们的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再次感谢您对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指导,并希望您继续关注我们今后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