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目的
为有效预防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在我市的流行,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防控,最大程度减少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对公众健康和社会危害。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行业指导,属地负责;部门配合,联防联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应对;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加强宣传,社会参与。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性禽流感等高致病性野生动物传染性疾病的预防,疫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机构及职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立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陈勇局长担任,副组长由杨健副局长、高明兴二级巡视员担任。成员由各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森林野保处、湿地处、森林公安局、宣教处、财务处、行政执法总队、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高明兴二级巡视员担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森林野保处承担。
2.2主要职责
2.2.1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责
负责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禽流感等高致病性疾病防控工作的统一领导,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批示要求和决策部署;做出涉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疫情处置重大决策;组织、指导、监督各区涉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的监测工作;收集汇总各区上报信息并及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2.2各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本辖区内涉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禽流感等高致病性疾病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储备或紧急采购处理疫情所需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及有关器材等物品;掌握本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情况及迁徙规律,制定重点的监测区域和巡护路线;负责辖区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日常监测巡护,记录监测数据,报告监测信息工作;协助畜牧部门采集样本,做好疫病检测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的宣传教育工作。
3.野生动物疫情预警
3.1预警分级(依据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
根据《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规定的预警等级划分标准,结合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发展情况、紧迫性等因素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
Ⅳ级预警:与我国相邻国家或国内其他省(区、市)(除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河北省、北京市外)暴发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情。
Ⅲ级预警: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暴发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
Ⅱ级预警:河北省、北京市暴发陆生野生动物重大疫情。
Ⅰ级预警:本市发生因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禽流感等高致病性病例。
3.2预警响应
3.2.1 Ⅳ级预警响应
(1)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各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密切关注相关国家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情发展趋势;
(2)加强有关防疫、防护、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等物资的储备;
(3)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加强监测巡查,时刻警惕异常情况的发生,进行日报告。
3.2.2 Ⅲ级预警响应
在Ⅳ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内外环境进行全面消毒;
(2)各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加大监测频度。
3.2.3 Ⅱ级预警响应
在Ⅲ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加强与河北省、北京市的联防联控,建立信息通报机制,确保信息及时、有效沟通;
(2)加强对与我市接壤的地区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野生动物种群的异常反应;
(3)对候鸟栖息地和活动地点进行全面监控,对候鸟集中区域加强消毒和监测。
3.2.4 Ⅰ级预警响应
在Ⅱ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对发生病例的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全面监测;
(2)对发现的样本及时通知畜牧部门采样送检;
(3)配合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发生病例的重点地区实施隔离、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4疫情的报告
确认本市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禽流感等高致病性疫情时,疫区所在区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动物防疫部门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将情况逐级报至市涉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4.1报告的形式
各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区人民政府和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
4.2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是否是迁徙物种、周边同种野生动物数量及分布情况、死亡数量、诊断情况;
(3)是否有人员感染以及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应急响应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配合相关部门对疫情所在区域进行消毒、无害处理、紧急免疫、关闭市场等应急处置工作。
6应急保障措施
重大野生动物动物疫情发生后,各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畜牧、卫生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人员保障
各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组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疫情处理预备队,发生野生动物疫情后立即赶赴疫情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防控、救治、隔离等工作。
6.2物质保障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适当储备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1)消毒药品;(2)防护用品,包括透气连体衣裤、乳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市涉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物资由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负责储备,所需经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各区物资储备由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6.3技术保障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与畜牧、卫生检疫部门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合作体系,及时对的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疫情进行诊断会商,妥善应对突发性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7督导检查
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各区应急预案、信息报告、监测预警、联防联控、物资储备等是否落实。督查中发现可能造成疫情暴发、蔓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向市领导小组上报。
8奖惩
相关奖励及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