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人天津茂元诚商贸有限公司占用的津宁(挂)G2013-03号宗地经调查认定为闲置土地,并报宁河区人民政府批准作出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决定。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决定书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相对人,现予以公告送达:
相对人天津茂元诚商贸有限公司与我局在2013年10月21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TJ10202013034),取得位于宁河区潘庄工业区G2013-03号宗地(房地产权证号:121051400023)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16872.5平方米。经调查核实,相对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未对土地实施开发建设。我局已认定该土地为闲置土地,并于2021年6月17日在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宁河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于2021年6月24日在天津日报均已公告《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津规资宁河闲听〔2021〕001号),且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相对人异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规定,经报区政府批准,我局发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津规资宁河闲收〔2021〕001号),决定无偿收回该闲置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
相对人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胡博伟 联系电话:022-69118513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