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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
关于收回天津双林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津宁(挂)G2014-07号宗地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 时间:2021-06-21 09: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及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拟依法收回天津双林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津宁(挂)G2014-07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公告如下:

2015515日,天津双林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分局签订《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TJ10202015004),取得津宁(挂)G2014-07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面积49999.9平方米,容积率≥0.8,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出让金1500万元后该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土地闲置。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在报经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9829日向该公司下达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津规自宁河闲收〔2019001号)。因不服该决定,该公司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最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书》((2021)津03行终104号),该判决认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津规自宁河闲收〔2019001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法律依据适用正确。

现依法收回天津双林汽车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津宁(挂)G2014-07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TJ10202015004)依法终止,且该宗地涉及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编号:宁河区2018地准字第02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书编号:2018宁河建证5018)已失效,其余相关审批及证件均再无相应法律效力,本公告公示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宁河分局

20216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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