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 规定,根据编号为 津国土房拆许字(2007)第16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下列不动产登记予以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房权证塘沽字第070062638号
| 韩俊发
| 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 | 塘沽区东沽庙东二条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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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公告单位(盖章):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
2021年2月23日